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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其他名稱
:平埔族群基本法、平埔族群身分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