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足跡
關於我們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其他名稱
:平埔族群基本法、平埔族群身分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