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