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