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足跡
關於我們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其他名稱
:平埔族群基本法、平埔族群身分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尚未經核定者,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