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足跡
關於我們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其他名稱
:平埔族群基本法、平埔族群身分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一項之審議結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將行政院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刊登政府公報及公開於機關網站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