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