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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