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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五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