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