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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四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