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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