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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二十七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