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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