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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