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