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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