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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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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