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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三條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