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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植物診療師法
其他名稱
:植物醫療師法、植物醫師法
植物診療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植物診療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