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
二、因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二年。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
二、因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