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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
植物診療師法
其他名稱
:植物醫療師法、植物醫師法
植物診療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植物診療師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