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之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修改。
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之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修改。
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