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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
植物診療師法
其他名稱
:植物醫療師法、植物醫師法
植物診療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植物診療師法
第五章 公會
第四十條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