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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單一條文
第三條
植物診療師法
其他名稱
:植物醫療師法、植物醫師法
植物診療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植物診療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診療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