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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植物診療師法
其他名稱
:植物醫療師法、植物醫師法
植物診療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植物診療師法
第三章 植物診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植物診療師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