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植物診療師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四條
植物診療師法
其他名稱
:植物醫療師法、植物醫師法
植物診療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植物診療師法
第三章 植物診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四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
植物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或植物診療師之執業執照毀損、滅失或遺失時,應即向原發開業或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