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植物診療師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植物診療師法
其他名稱
:植物醫療師法、植物醫師法
植物診療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制定
植物診療師法
第三章 植物診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置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植物診療師,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