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