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