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中醫藥發展法
單一條文
第二條
中醫藥發展法
中醫藥發展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中醫藥發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