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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一條
中醫藥發展法
中醫藥發展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中醫藥發展法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