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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中醫藥發展法
中醫藥發展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中醫藥發展法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臨床及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