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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中醫藥發展法
中醫藥發展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中醫藥發展法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第十六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