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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中醫藥發展法
中醫藥發展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制定
中醫藥發展法
第四章 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