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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農田水利法
其他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法
農田水利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農田水利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條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其情節輕微者,得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減輕或免予處罰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