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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法
其他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法
農田水利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農田水利法
第四章 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及人員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僱用之技工、工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僱用之約僱人員及駐衛警,於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
前項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