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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農田水利法
其他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法
農田水利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農田水利法
第三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名,為無給職,協助推動各該水利小組之灌溉用水管理。
前項水利小組之成立、任務、成員組成、小組長產生方式與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