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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單一條文
第九條
農田水利法
其他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法
農田水利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制定
農田水利法
第二章 農田水利設施之劃設及管理
第九條
新建或改善農田水利設施所必需之工程用地,得以撥用、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租用、協議價購、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徵收等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