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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人工智慧發展法、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AI基本法
人工智慧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十五條
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
政府應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
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