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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人工智慧發展法、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AI基本法
人工智慧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十四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