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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人工智慧發展法、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AI基本法
人工智慧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十三條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