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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人工智慧發展法、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AI基本法
人工智慧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
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並應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定期對外公布相關成果與評估意見,以作為政策持續推動與資源調整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