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人生活品質,促進社會國家之永續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技術應用符合社會倫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