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使用取得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依所附加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救濟措施辦理;使用取得藥品許可證之再生醫療製劑,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