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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
勞動事件法
其他名稱
:勞動訴訟程序法、勞事法、勞訴程序法
勞動事件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制定
勞動事件法
第四章 保全程序
第四十八條
勞工所提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