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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三條
勞動事件法
其他名稱
:勞動訴訟程序法、勞事法、勞訴程序法
勞動事件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制定
勞動事件法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四十三條
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