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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五條
勞動事件法
其他名稱
:勞動訴訟程序法、勞事法、勞訴程序法
勞動事件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制定
勞動事件法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三十五條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