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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勞動事件法
其他名稱
:勞動訴訟程序法、勞事法、勞訴程序法
勞動事件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制定
勞動事件法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三十一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有前項及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