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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勞動事件法
其他名稱
:勞動訴訟程序法、勞事法、勞訴程序法
勞動事件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制定
勞動事件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二條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